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四)学习成绩优秀;
(五)获得上一学年度学校奖学金;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学校将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给各学院。
(二)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本人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由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三分之一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评。
(四)学院将初评结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核。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确定的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六)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确定后,学校于当年11月底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讨论通过,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