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校发﹝2016﹞45号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90)京卫公字第100号等规定,为加强我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保持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平稳过渡,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校医院负责人为组员组成的学校公费医疗工作小组,研究协调公费医疗管理相关工作。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及医药费的报销等日常工作由财务处和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各学院配合校医院做好公费医疗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
(一)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含定向研究生、港澳台及外籍学生、继续教育类和同等学历的学生)。
(二)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第一年的学生。
第三条 就诊
(一)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现行的“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学生应首先在我校校医院就医,双培生可在就读学校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批准转诊,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医,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如果在入学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社保卡在大学期间暂停使用。
(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到校医院就医,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或身份证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四)为对患者健康负责和防止发生医疗事故,门诊医生不见患者本人不予开具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经批准者除外)。
(五)患者就诊应服从接诊医生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六)学生看病须实名制就诊,如发现出借、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除当次医药费按自费处理外,同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条 转诊
(一)校医院接诊医生遇到疑难、重症或经复诊、会诊难以确诊,以及由于技术设备力量不足,不能对患者做出诊治时可以办理转诊手续。
(二)转诊单一式两份备查,盖章生效,转诊单限1个月内使用,一次有效。
(三)凡能在校医院完成的化验、检查、治疗、用药等,均不能转诊。转诊单必须注明转诊内容(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手术、取药、住院等),根据转诊内容予以报销。
(四)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五)我校合同医院为石景山医院,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石景山医院就诊。必要时,可以转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10所公费医疗专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九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限妇科疾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六)如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他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的公费医疗转诊单(需注明转诊原因和期限),患者看病后持该单报销凭证报销医药费。
第五条 急诊
(一)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急诊范围。
(二)急诊病人应在发病地点就近就诊,就诊医院应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队、武警、民营、个体医疗机构除外),应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三)急诊只限一所医院,同时发生两所医院票据只报其中一所医院的费用。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费用可自己先期垫付,出院后报销。
(四)急诊报销时,须携带本人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处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机打发票及各类检查治疗明细清单。
第六条 住院
(一)患者根据病情只可在合同医院以及经校医院转诊的专科医院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二)急诊可入住非合同医院,但必须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队、武警、民营、个体医疗机构除外)。
(三)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发生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住院期间,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费用自理。如出现自费治疗项目,应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领取住院支票适用于到合同医院、经转诊的指定专科医院和符合规定的急诊住院的患者。领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取款通知单、学生证,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批后,在财务处领取支票
(五)领取支票须向校财务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一般性疾病交20%,重大疾病及预计含自费材料和自费药品费用较多的疾病需交30%。住院费用审核结账部门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报销;政策规定外费用自理,按实际结账费用。所收押金多退少补,不足费用要在一个月内补齐。上一次住院费用未结清者,下一次住院不再开具支票。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统一毕业离校日期前2个月内,不再发放支票,费用自己先行垫付,待出院结账后一并报销。如遇缴费特殊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通过绿色通道解决。
(六)患者应在出院后10天内携带住院结算单据送交校医院审核结算,应提交的单据包括:校医院或合同医院开具的转诊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印章有效)、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急诊住院的,须要提供急诊入院证明(急诊留观后连续住院的要同时提供急诊留观证明)。
第七条 医疗费报销
医疗费报销范围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一)报销范围
1.按规定在合同医院、指定的专科医院和急诊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药费。
2.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关节等费用,按国产最高价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3.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有: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他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相关费用指器官源、组织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他与供体有关的费用)。
4.在校期间上课不慎受伤(打架、酗酒、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致伤除外),手术后需康复治疗的,自手术之日起半年内,公费医疗规定范围的康复治疗项目准予报销,半年之后不再报销。
5.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二)不予报销范围
1.北京市规定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2.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内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
3.挂号费、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压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气功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等。
4.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5.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6.具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食品等医药费。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和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8.学生集体外出实习、实践的预防用药费用。
9.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宠物抓咬、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行为发生的医药费。
10.出国和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1.未经转诊,自行选择医院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报销方式
1.每周四下午工作时间,在校医院(二楼保健科大厅)审核报销。寒暑假、节假日除外。
2.报销医药费时须持本人学生证(替他人办理报销时须提供代办人及患者本人有效证件)
3.办理报销须提供公费医疗处方或医疗保险处方、所有费用明细清单、转诊单(急诊除外,但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和急诊病历)、有效收据(机打发票)。必要时,须提供药品包装和说明书。
4.校医院负责审核、签字,学生对审批单签字确认。经财务处复审后一个月内将实际报销费用转入学生本人的北京银行卡。
5.学生在医疗费用发生的两周内办理完报销手续,寒暑假、节假日期间时间顺延。本年度12月份的医药费在次年1月10号之前报销完毕,超过期限的不予报销。
(四)报销比例
1.门诊、急诊医药费
在合同医院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急诊费用,学生自负20%,非合同医院(只限急诊)学生自负30%。
2.住院医药费
(1)在符合规定的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负10%。
(2)急诊抢救连续留观并收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七天内留观的医疗费用,可合并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急诊和急诊留观后未收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同普通门诊。
第八条 其他规定
1.门诊急性病开药量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开药量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的,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种类药品的,药量不超过一个月。一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超过规定的药量不予报销。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不得重复超量多开药品,否则超量部分自负。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用药,一律自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标明“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门诊费用个人先负担10%,住院费用个人先负担5%;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部分药品自付比例为50%),由个人先按比例负担,其余部分再按相应比例报销。标有“适”字的药品,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及专科医院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范围以外使用的,不列入支付范围。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办理。
4.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须事先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批(急诊和住院除外)。大型单项检查自己先负担8%,余下的92%纳入公费医疗范围报销。
5.在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属于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自己先负担30%,余下的70%纳入公费医疗范围报销。
6.因病休学的京外学生,需要看病就医者,可向校医院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填写《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表》,由校医院报请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异地就医。异地医疗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患者所选异地医院应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部队、武警、民营、个体医疗机构除外),并能够提供机打发票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7.学生因外伤发生的治疗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所在学院开具的外伤原因证明,并携带病历、药品底方、有效收据(机打发票)及收费明细清单。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
2016年7月20日